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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11 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12-15 18:48:46    广安搜房网     政策 广安房产      来源: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3日,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11 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制定加大购房支持力度、开展购房促销活动、优化购房金融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作用、优化土地出让条件、提升住房建设品质、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加快“问题楼盘”处置等十五条措施。着力提振市场信心,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有效刺激住房消费,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于 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相关措施,有效期至 2025年 12月31日。




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进一步推动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发展的新形势,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着力提振市场信心,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有效刺激住房消费,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购房支持力度。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在一定期限内购买本区域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适当给予购房补贴;对引进人才、新就业大学生、生育多孩(二孩及以上,下同)家庭现役或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劳动模范、教师、医护工作者进城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鼓励广安区、广安经开区继续延长补贴措施有效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对购买新建商品房进行价格优惠,优惠额度按备案销售价3%一10%制定。(责任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广安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排首位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开展购房促销活动。大力开展商品房团购、房交会等促销活动。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在我市主城区(广安区、广安经开区,下同) 组团购买 5 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的购房群体可享受开发企业(参与团购活动企业同类型房网签备案销售均价 5%-10%的价格优惠;对于参与团购活动并一次性购入 20 套及以上商品住宅的企业,由有税收管辖权的属地政府给予融资补贴。举办广安市第十届房地产交易会,补贴 500 万元(市级财政承担)开展“购房抽大奖活动。积极赴川渝毗邻地区、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省市开展宣传推介活动,动员本市外出务工人员回乡购房置业。各地要积极举办房交会、商品房团购推介等活动,积极引导企业给予团购让利等优惠,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组织开展团购活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优化网签备案服务,网签备案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到“房交会”“推介会”等活动现场办公,实现交易与备案“零时差”。(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

三、优化购房金融政策。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在各县(市、区) 行政区划内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阶段性降低购房首付比例和利率,个人首套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降至 20%,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降至3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落实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动态调整机制,触发政策条件时阶段性调整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鼓励金融机构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收入特点、还款能力,推出专门信贷产品,优化降低贷款条件。(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安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安监管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 )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自2022年 10月1日至2025 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2 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用 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

五、发挥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作用。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均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为 50 万元;单身或夫妻单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为 40 万元;生育多孩家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 10 万元;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的,贷款额度不受缴存余额及缴存时间系数的限制:深化川渝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互认互通,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广安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取消户籍限制,享受与本市缴存职工同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支持购房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

六、优化土地出让条件。本文件有效期间出让成交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可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4个月内缴纳不低于 50%的土地出让价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5 个月。对新出让用地,各地可在规定范围内适当下调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合理设定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金额和期限。(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

七、推行分期开发审批。本文件有效期间出让成交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在按出让合同约定4 个月内缴清 50%土地出让价款的情况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及缴款凭证视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可分期开发并办理 50%的不动产权登记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分期开发的用地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缴纳土地款的比例。(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

八、加大去库存力度。商业用房库存大、商品住宅去化周期未达警戒线的县(市、区 )、园区,在符合规划要求、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条件下,对已缴清全部土地价款、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存量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将一定比例商业用地调整为住宅用地,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重新出具规划条件,并依据新的规划条件核算、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价格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时的成交价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对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明确约定了商业兼容比例的存量住宅用地,在符合《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0 年版)》规定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可按程序调整商业兼容比例,按程序核算、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调整后土地价格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时的成交价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对已建、在建的商业用房,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教育培训、幼儿园、康养、文化、旅游高新技术等经营性或公益性用途。加快推进广安主城区城市道路机动车临停分类计时收费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行相关分类计时收费措施。(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

九、推行存量房“带押过户”。简化抵押存量房交易程序符合相关条件的抵押存量房,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鼓励跨行、跨商业和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全面推动二手房“带押过户”政策落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安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安监管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 )

十、做好企业金融信贷支持。支持将商业银行为开发企业提供融资情况作为招标(确定)监管银行的重要参考,指导开发企业优先从提供融资的商业银行中选择监管银行,为商业银行保障房地产行业合理融资需求创造条件。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信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向专项借款支持项目发放配套融资。推动公积金差异化比例缴存和简化困难企业办理公积金缓缴降比的要件、流程有关内容。(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安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安监管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

十一、统筹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协调发展。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配套措施,引导房地产企业将自有商品房项目投放租赁市场。支持各地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按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适当改建或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支持利用低效闲置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房屋,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鼓励金融机构为各类主体收购、新(改)建房地产项目用于保障性住房提供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安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安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

十二、探索多种安置模式。各地要结合实际,大力推进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强项目储备,集中实施一批改造,统筹解决城镇居民居住安全和住房困难问题。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基础上拆除危旧房,鼓励各地采取“以旧换新”“购房券救助”“现金救助”和“房票”等方式实施安置。支持各地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各地可对持有“房票”的群众制定专门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 )

十三、提升住房建设品质。各地积极探索推进“四代房建设,进一步完善《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引导星级绿色居住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或近零能耗建筑发展,提高住房建设标准,打造“好房子”样子。注重居民小区绿地质量,强化绿化美化彩化,大力提升绿化档次,实现居民推窗见绿、出门见景,不断提升住宅小区整体品质,更好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

十四、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深入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行动,重点打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房闹”以及逃避资金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条件,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有地下工程的,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达到“正负零”;没有地下工程的,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达到“正负零”以上主体结构二层(含架空层),可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各地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留存资金不得低于该项目预售资金累计进账总额的 3%,预售商品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监管账户留存资金可不低于该项目预售资金累计进账总额的 1%,至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分户登记后解除监管。各地要严厉打击通过包装套贷手段宣传“零首付“低首付(低于规定首付比例 )”进行商品房销售的行为,严控实际购房价格严重低于备案销售价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的违规行为,严防企业抽逃资金“跑路”,严防项目“烂尾”风险(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安市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

十五、加快“问题楼盘”处置。针对“办证难”“接房难”问题项目,各地政府(管委会)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为民利民”原则,因城施策,坚持一项目一专班、一楼盘一对策,研究相关对策措施并推动实施,根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暨集中整治“群众最不满意 的 10 件事”作事宜》( 议事纪要第 13期)(2021年11日10日)相关要求,可采取“容缺办理方式,分期分批核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支持推行承诺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竣工验收、不动产权办理。各地要加快推进“保交楼”项目建设交付,在确保消防、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加快推动竣工验收,及时启动产权办理。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问题楼盘”的发生。(责任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 )

以上措施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解读和具体实施。于 2024 年 1月1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相关措施,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除文件里已明确外,同一事项 (项目)符合多个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13 印发


附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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